11.行政機關對於行政現行犯之合法處理方式,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即時制止其行為
(B)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C)確認其身分
(D)逕行管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5), B(212), C(290), D(3993), E(0) #331857
統計: A(75), B(212), C(290), D(3993), E(0) #331857
詳解 (共 5 筆)
#503711
| 行政罰法第 34 條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 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 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
51
0
#1196015
管收~地方法院~3個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管束~行政机關~24小時(即時強制
17
0
#390764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9
7
#1180603
「管收」係就義務人之身體於一定期間內,拘束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目的在使其為義務之履行,為間接執行方法之一。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