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行政執行程序中,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執行之方法者,應如何尋求救濟?
(A)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
(C)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D)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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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9), B(99), C(98), D(20), E(0) #331858

詳解 (共 3 筆)

#361846

執行程序終止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執行程序終止後: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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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42
執行都結束了還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是活在行政執行程序裡的

出了那個門,它就蒸發啦

依目前實務: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係對行政執行之程序行為不服之救濟方法,旨在撤銷、更正或停止執行行為,不涉及行政實體法上判斷,且執行程序貴在迅速終結,法律既已明定聲明異議為其特別救濟程序,則舉凡執行程序中之執行命令、方法等有關措施,均應一體適用特別救濟程序,不得再循行政處分之一般爭訟程序請求救濟,亦不得再次聲明異議

所以後面提的那個訴願,只能針對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是不能再提起聲明異議的,或是透過訴願表達不服執行方法

不過聽說法務部有在研究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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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809
行執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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