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我國現行法規,智能障礙學生所謂的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係指以下哪些領域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甲、自我決策能力 乙、語言及溝通能力 丙、動作與行動能力 丁、文化背景與認知能力
(A)甲乙
(B)甲丙
(C)乙丙
(D)乙丁
(A)甲乙
(B)甲丙
(C)乙丙
(D)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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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36), C(609), D(110), E(0) #2954104
統計: A(114), B(36), C(609), D(110), E(0) #2954104
詳解 (共 4 筆)
#6042815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
,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
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
,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
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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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8169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法規已更名)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第 3 條
1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在發展階段,其心智功能、適應行為及學業學習表現,
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
2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
(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第 3 條
1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在發展階段,其心智功能、適應行為及學業學習表現,
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
2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
(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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