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相關規定,下列哪些學生應無法取得特殊教育學生資格?
(A) 領有第四、五、六類身心障礙證明,但經評估未達身體病弱或肢體障礙鑑定
基準者
(B) 視力經最佳矯正後,萬國式視力表測定優眼視力為 0.1 者
(C) 疑似生經相關輔導介入後,學習結果無明顯改善,但在追蹤期間仍未能取得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D) 學生障礙情形與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核發資格不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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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2), B(105), C(130), D(98), E(0) #1794636
統計: A(1232), B(105), C(130), D(98), E(0) #1794636
詳解 (共 6 筆)
#3117809
新制(8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類別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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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第 7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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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雖經醫生認定,但沒有影響學習活動,鑑輔會認定不通過,仍無法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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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53
因為領有證明,但沒有通過鑑定,所以沒辦法取得特教生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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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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