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對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得為必要限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屬於行政處分之附款
(B)可對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為限制
(C)可對集會之訴求對象、發表議題為限制
(D)可對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為限制
統計: A(178), B(145), C(3668), D(214), E(0) #641515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445號解釋
就集會、遊行的事前許可制並不當然違憲,而是要加以區分。
如果是涉及言論的目的或內容審查,或者欠缺明確性原則,不行。
反之,如果只是針對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方式,並沒有涉及集會遊行的目的或內容,還可以。
第 14 條
(A)限制屬於行政處分之附款
正確,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
(B)可對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為限制
正確,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 第 2 款
(C)可對集會之訴求對象、發表議題為限制
不正確,
此選項,未規定於集會遊行法 第 11 條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也未規定於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 (許可限制事項)
(D)可對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為限制
正確,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 第 5 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4
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
(許可限制事項)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B)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D)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1
集會遊行法 第 11 條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6條或第10條規定者。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禁制區不予許可)
(集會遊行法 第 10 條: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的消極資格、不符合資格)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9條規定者。
(集會遊行法 第 9 條: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未填具申請書,或申請書格式不符)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93
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
I.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II.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