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行為,何者得於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中為之?
(A)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B)其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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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5), B(383), C(1045), D(424), E(0) #969461
統計: A(2435), B(383), C(1045), D(424), E(0) #969461
詳解 (共 10 筆)
#2305663
用陳治宇老師的說明就能了解了。如果是人民程序有遺漏,小老百姓什麼都不懂,所以就算到了司法程序還是能補正。對行政機關就比較嚴格,進入司法程序後就不能補正囉!所以行政機關要趕在訴願結束,進入行政訴訟前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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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053
bcd 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行政程序法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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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645
| 第 114 條 |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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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7673
(A)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B)其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行政程序法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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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073
第一款:須經申請之處分補正,可於訴訟審理程序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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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718
回5F:建議將訴願跟行政訴訟搞清楚再來做這一題,他們是兩種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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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690
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話說訴訟審理程序中不是已經起訴了嗎?
還是我又精神耗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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