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那些資產應該列為投資性不動產?
(A)代第三人建造之不動產
(B)以融資租賃出租之不動產
(C)於正常營業情況供出售而正在進行開發之不動產
(D)目前尚未決定未來用途所持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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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7), C(8), D(21), E(0) #398056
統計: A(0), B(7), C(8), D(21), E(0) #398056
詳解 (共 1 筆)
#551920
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土地或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分,或兩者皆有),而非:
(a) 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或供管理目的;或
(b) 於正常營業中出售
投資性不動產僅於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時,始應認列為資產:
- 與投資性不動產相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及
- 投資性不動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進行原始衡量。交易成本應包括於原始衡量中。
企業應選擇公允價值模式或成本模式作為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政策,並將所選定之政策適用於所有投資性不動產。
• 公允價值模式:應按公允價值衡量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
- 成本模式:應依IAS 16對成本模式之規定處理。
惟依照我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對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僅得採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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