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僅得使用警棍制止,尚不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B)使用警棍制止擾亂社會治安之騷動行為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C)使用槍械時,應注意先鳴槍警告及制止,不聽制止時,始得射擊其致命部位
(D)依法令執行各項警察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執勤之對象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
統計: A(181), B(4887), C(212), D(3008), E(0) #2019124
詳解 (共 9 筆)
(A)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僅得使用警棍制止,尚不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
I.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 (第3條) 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C)
使用槍械時,應注意先鳴槍警告及制止,不聽制止時,始得射擊其致命部位
應先鳴槍警告的規定,已於警械使用條例的舊法中刪除。
(D)
依法令執行各項警察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執勤之對象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5
警械使用條例第5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等勤務,不限取締、盤查,包含勤區查察...等,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第2款的「依法令執行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