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下列何種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A)訴訟標的之捨棄
(B)訴訟上和解
(C)提起上訴
(D)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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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05), C(3471), D(134), E(0) #1983394
統計: A(86), B(205), C(3471), D(134), E(0) #1983394
詳解 (共 4 筆)
#3739346
共同訴訟人行為之效力:
(一)於普通共同訴訟,沈師認為關於共通事實之部分,藉由法官適當予以闡明,在保障當事人聽審請求權及防免突襲性裁判之前提下,基於避免裁判矛盾之共同訴訟制度目的,除其他共同訴訟人為明示之相反主張外,宜為一致之裁判,而不應過於拘泥於民訴§55規定。
(二)關於上訴之提起:
1、於普通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受不利判決時,一人提起之上訴,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未提起上訴之其他共同訴訟人所受判決先行確定,亦不能提起附帶上訴。
2、於必要共同訴訟,實務向來認為上訴係一有利行為,一人提起,其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然而沈師對此有不同意見,因上訴之結果有可能無理由遭駁回,此時未提起上訴之人須共同負擔訴訟費用,則上訴可否一概認為係有利行為?
3、沈師由民訴§459Ⅱ規定觀之,認為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之際,未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亦應被賦予有選擇是否成為上訴人之機會,僅在其欲成為上訴人時,始具有形式上訴人之地位;如其不欲成為上訴人時,於上訴受不利判決之情形,則不必負擔上訴費用。
來源:
台灣法學雜誌;沈冠伶老師,第153期,頁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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