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以乙為被告,向 X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 L 地買賣價金新臺幣 500 萬元;此訴訟繫屬中,甲又就同一事件向 Y 地方法院更行起訴。請問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 Y 地方法院應以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B) Y 地方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C) Y 地方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D) Y 地方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 X 地方法院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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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331), C(2577), D(243), E(0) #1983399
統計: A(48), B(1331), C(2577), D(243), E(0) #1983399
詳解 (共 8 筆)
#3357328
甲以乙為被告,向 X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 L 地買賣價金新臺幣 500 萬元;此訴訟繫屬中,甲又就同一事件向 Y 地方法院更行起訴。請問下列 選項何者正確? (A) Y 地方法院應以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B) Y 地方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刑訴用
(C) Y 地方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民訴用(D) Y 地方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 X 地方法院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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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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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4144
民事訴訟沒有不受理判決!不受理判決是刑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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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9443
第253條(一事不再理)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第249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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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9791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49條一項七款
起訴違背§31-1II、§253、§263II之規定
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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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167
抱歉末學不才
想請教
更行起訴在刑訴303條中
所違反的是七條中的那一條呢
感謝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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