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國民法近年來(2011年前)經歷多次修正,下列那項是修改之重點?
(A) 為保護遺產繼承人權益,強制採用「限定繼承」
(B) 結婚成立要件已由「登記婚」改為「儀式婚」
(C) 未成年子女得自由變更為從父姓或從母姓
(D) 妻婚前名下之不動產即為妻所有,但婚後妻子購買的不動產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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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2), B(729), C(3850), D(236), E(0) #246300
統計: A(1402), B(729), C(3850), D(236), E(0) #246300
詳解 (共 10 筆)
#477823
(A)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B)法定財產制-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別財產制-為妻所有
(D) 結婚成立要件已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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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756
98修法改採全面限定責任
繼承制度原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拋棄繼承係拋棄一切繼承之權利與義務,概括繼承則是全面承受,而限定繼承則是以繼承之財產為限,對繼承債務須負責任,而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後,才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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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來源:http://www.zoomlaw.net/files/15-1138-12795,c1619-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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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157
B選項。 婚後買房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有兩項案例說明不一定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三種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產,婚後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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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576
現今民法有兩種繼承方式
限定繼承 以及 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白話說就是"繼承人最多只需要拿繼承的財產去清付繼承的債務"
若今天繼承的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繼承人最多就是把繼承的財產拿去支付
多餘的債務則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支付,若清償債務後有剩餘,則歸繼承人
拋棄繼承白話說就是"不管債務或是財產接不繼承"
不管將繼承的債務或是財產有多少,只要選擇拋棄繼承
則債務不須清償,財產當然也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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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134
名 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 為保護遺產繼承人權益,強制採用「限定繼承」
明明就還有拋棄繼承可選,哪來的強制採用?
唉,國考公民出題老是問題一堆,事後又不修正答案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 為保護遺產繼承人權益,強制採用「限定繼承」
明明就還有拋棄繼承可選,哪來的強制採用?
唉,國考公民出題老是問題一堆,事後又不修正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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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416
一、子女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二、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一、二種情形,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但僅限變更一次。第三種情形屬非訟事件,法院准予變更姓氏「裁定確定」後,才能拿裁定文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
第一、二種情形,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但僅限變更一次。第三種情形屬非訟事件,法院准予變更姓氏「裁定確定」後,才能拿裁定文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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