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承上題,原主管機關認為該申復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多久時間之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 警察機關?
(A)十二小時
(B)二十四小時
(C)二日
(D)六日
統計: A(3700), B(917), C(589), D(58), E(0) #1351972
詳解 (共 7 筆)
| 第 16 條 |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 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 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 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 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 人。 |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一、為使警察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於集會遊行法(以下簡稱本法) 修正施行前,執行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事項有所遵n 循,特訂定本原則。 四、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n 書面通知負 責人。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但書
(緊急性集會、遊行)的申復無理由之檢送上級警察機關
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III.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不服「警察分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申復」,不服「警察局」「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不服「警察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政署」「申復」,不服「警政署」「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政署」向「其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9
集會遊行法 第 9 條 第 1 項 但書
(緊急性集會、遊行)
I.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緊急性集會、遊行)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II. 前項第1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3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2
集會遊行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緊急性集會、遊行)許可不許可通知書的時間
I.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II. 依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緊急性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III. 主管機關未在前2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