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警察對於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取得之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警察之完成任務雖不再有幫助者,仍得予以保存
(B)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得予以保存
(C)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雖不得傳遞,但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D)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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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149), C(56), D(794), E(0) #1351981
統計: A(19), B(2149), C(56), D(794), E(0) #1351981
詳解 (共 4 筆)
#2753418
第18條(資料註銷或銷毀)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
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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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0821
(A)對警察之完成任務雖不再有幫助者,仍得予以保存
不正確
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V(B)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得予以保存
正確
(C)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雖不得傳遞,但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不得傳遞,亦不得為
不正確
(D)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不正確
5年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8 條
(資料註銷或銷毀)
I.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A) 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B)
II.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C)
III.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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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908
警執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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