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有關對於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得逕行通知其到場
(B)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C)未能強制到場者,得逕行裁處
(D)確悉行為人之姓名、住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以通知書通知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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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606), C(3180), D(223), E(0) #1351977

詳解 (共 9 筆)

#1483419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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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420

第 41 條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五、通知機關之署名。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訊問嫌疑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訊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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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680
(C)社維法第48條: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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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375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
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
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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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4766

要合法通知後才可以逕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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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783
C 只有"嫌疑人"才可以逕行裁處行為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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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5359
第 48 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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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31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1 條警察機關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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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0682

(A)警察人員得逕行通知其到場

 

正確

 

(B)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正確 

 

(D)確悉行為人之姓名、住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以通知書通知其到場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到場。但確悉姓名住所居所而(且)無逃亡者,得依前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1條:核發到場通知書,通知到場調查、訊問) 規定辦理。

A    B    D





(C)未能強制到場者,得逕行裁處

 

 

不正確

 

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8 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宣告罰)  處罰罰鍰1500元以下、申誡之輕微案件,不經通知訊問,(警察機關)得逕行處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4 條
 (宣告罰)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宣告罰)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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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92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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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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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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