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有關對於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得逕行通知其到場
(B)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C)未能強制到場者,得逕行裁處
(D)確悉行為人之姓名、住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以通知書通知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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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606), C(3180), D(223), E(0) #1351977
統計: A(147), B(606), C(3180), D(223), E(0) #1351977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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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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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420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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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375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
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
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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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4766
要合法通知後才可以逕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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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0682
(A)警察人員得逕行通知其到場
正確
(B)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正確
(D)確悉行為人之姓名、住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以通知書通知其到場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且)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1條:核發到場通知書,通知到場調查、訊問) 規定辦理。
A B D
(C)未能強制到場者,得逕行裁處
不正確
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8 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宣告罰) 處罰罰鍰1500元以下、申誡之輕微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警察機關)得逕行處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4 條
(宣告罰)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宣告罰)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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