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即使可歸責於該人民之 事由者,亦得請求補償
(B)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應以回復原狀為之
(C)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不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 者為限
(D)人民得請求損失補償之情形,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 年者,不得為之
統計: A(149), B(69), C(153), D(3617), E(0) #1351978
詳解 (共 6 筆)
(B)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應以
(C)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D)人民得請求損失補償之情形,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 年者,不得為之
(A)不得
比較:警職法➡️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B)金錢
警職法也是金錢
(C)以
(D)正確
時限同警職法
(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即使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亦得請求補償
不正確
不在此限
(B)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應以回復原狀為之
不正確
金錢
(D)人民得請求損失補償之情形,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1
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I.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A)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B)
III.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D)
(C)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不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不正確
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0
行政執行法 第 40 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