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之 1 規定,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須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後,始得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進行搜索
(B)無須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
(C)不得詢問關係人
(D)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6 項之檢查或提供資料者,除課處罰鍰外,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E)一律送分
統計: A(461), B(50), C(18), D(634), E(2533) #1351976
詳解 (共 10 筆)
(A)依法須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後,始得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進行搜索
不正確,依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20-1 條 第 5 項,就可以進入檢查
得依法派員進入
(B)無須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
不正確
應會同
(C)不得詢問關係人
不正確
得詢問
V(D)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6 項之檢查或提供資料者,除課處罰鍰外,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7&flno=20-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20-1 條
民國109年6月10日
I.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II.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25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III.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鍰。
IV. 改造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鍰。
V. 警察機關為查察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資料。
(A) (B) (C)
VI.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VII.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5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D)
VIII.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1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IX. 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2項但書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X. 第2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5項檢查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https://law.judicial.gov.tw/FLAW/hisdata.aspx?lsid=FL004476&ldate=20111123&lser=001&ot=print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民國100年11月23日 非現行版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20-1 條
I. 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II. 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
III.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不在此限。
IV.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V. 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VI. 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 (B)
VII.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VIII.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6項之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IX.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1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X. 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