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志願服務法修正之後從事災害防救的志工,其服務年資滿 3 年,服務時數滿 300 小時
以上者,憑志願服務榮譽卡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可享有下列何種優待措施?
(A)不符合志願服務法的規定,無法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及享受優待
(B)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但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出具證明,方可享受優待
(C)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與社會福利機構的志工享受同等免費優待
(D)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但僅能享受半價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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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06), C(472), D(783), E(0) #733719
統計: A(36), B(206), C(472), D(783), E(0) #733719
詳解 (共 3 筆)
#2492264
第 20 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 、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 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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