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9 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其中,內政部 90 年9 月 14 日(90)內中社字第 9072501 號函頒的社會福利志工特殊訓練課程,有一門必修課程是下列何者?
(A)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B)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
(C)志工督導技巧
(D)志願服務方案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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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1249), C(113), D(100), E(0) #733727

詳解 (共 3 筆)

#1247445
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課程

一、依據: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72501號函 
二、課程名稱與時數 
1.社會福利概述 (2小時) 
##2.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 (2小時) ##
3.人際關係 
說話藝術 
團康活動 
(以上課程三選一) (2小時) 
4.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 (2小時) 
5.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2小時) 
6.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 (2小時) 
以上共計12小時,為社會福利類志工於參與服務前必須完成之特殊訓練課程。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時數,得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實際需要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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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449
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
一、依據:內政部90年4月24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令 
二、課程名稱與時數 
1.志願服務的內涵 (2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 (2小時)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快樂志工就是我 
(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2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2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2小時) 
以上共計12小時,為志願服務法規定所有志工於參與服務前必須完成之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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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5249

107年5月14日以衛部救字第1071361771號公告修正「志工基礎訓練課程」並發布「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課程」,並自6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志工基礎訓練課程:整併課程內容、性質相近之課目,將「志願服務的內涵」、「志願服務倫理」及「志願服務發展趨勢」修正為「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一課目;「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快樂志工就是我」整併為「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保留「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課目。總時數由原訂6課目12小時修正為3課目6小時。


二、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課程:刪除與社會福利服務較無直接關聯之課程,保留關聯性較高之課程,修正課程為「社會福利概述」、「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及工作內容說明(含實習)」及「綜合討論」。總時數由原訂6課目12小時修正為4課目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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