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長官要求公務人員利用行政資源印製支持特定公職候選人的文書時,該公務人員得檢具事證向下列何者 提出報告?
(A)銓敘部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D)該長官的上級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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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846), C(331), D(6114), E(0) #2032935
統計: A(377), B(846), C(331), D(6114), E(0) #2032935
詳解 (共 8 筆)
#3527391
這題是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4條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政治行為 -公務人員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
|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
|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
|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
|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
|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姻親,不在此限。 |
|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
|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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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3607
行政中立法第九條
第一項的第一款,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行政中立法第十四條
(違反中立之舉發)
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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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5978
3F鵋韹麀同學說得好「沒有一個獨立的機關保護公務員的舉弊發奸,只是依照層級節制。這保護性明顯不足吧」
不過分發單位後,通常只是保護公務人員裡的政務人員,連簡任有時候都要看「顏色」對不對了...委任就不用說了,看字面就知道這官等叫你委屈任勞任怨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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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640
跟上級的上級說,上級的上級再跟上級說
結果不是一樣嗎??
沒有一個獨立的機關保護公務員的舉弊發奸,只是依照層級節制。這保護性明顯不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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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333
個人想法-行政中立法第14條
如長官有不當作為,公務員可以向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
上級長官若應作為而不作為再向監察院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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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誤,麻煩請糾正感謝摩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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