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互動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B)以配偶名義收受財物,推定為公務員接受餽贈
(C)即使為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亦不得接受長官之獎勵
(D)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邀宴應酬活動,應簽報長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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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785), C(5998), D(860), E(0) #2032934

詳解 (共 3 筆)

#3475662

(C)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 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一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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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8625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C)、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A);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B)、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D)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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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在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依照倫理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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