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互動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B)以配偶名義收受財物,推定為公務員接受餽贈
(C)即使為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亦不得接受長官之獎勵
(D)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邀宴應酬活動,應簽報長官核准
統計: A(95), B(785), C(5998), D(860), E(0) #2032934
詳解 (共 3 筆)
(C)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 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一千元以下。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C)、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A);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B)、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D)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