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行為何者符合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受贈財物之規定?
(A)在國外因公拜訪當地機關接受致贈之紀念錦旗
(B)將利害關係人所贈送之財物收下,不知會政風單位
(C)於退休時要求所屬機關同仁贈送貴重黃金飾品
(D)主動向業務相關之餐廳索取優惠餐券
統計: A(4311), B(151), C(64), D(92), E(0) #2822968
詳解 (共 4 筆)
(A) 在國外因公拜訪當地機關接受致贈之紀念錦旗 ---O(第4點公務禮儀)
(B) 將利害關係人所贈送之財物收下,不知會政風單位 ---X(第5點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C) 於退休時要求所屬機關同仁贈送貴重黃金飾品 ---X(第4點 -退休授贈財物市價不能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
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
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
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
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3
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4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5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6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7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8
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
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9
九、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
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
應酬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