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官等職等併立制之當下實務運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
(B)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C)俸給設計採「本俸(年功俸)」和「加給」模式
(D)簡任官得在不同職組間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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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1109), C(141), D(1406), E(0) #3359132
統計: A(167), B(1109), C(141), D(1406), E(0) #3359132
詳解 (共 10 筆)
#6270708
(A) 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
(B) 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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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指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按職務說明書所定之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依職等標準訂定適當之職等,並按機關層次列入職務列等表。所稱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指一職務除列一個職等外,必要時並得跨列其上或其下一至二個職等,但合計不得超過三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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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說不得跨官等⋯被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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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簡任官得在不同職組間調任 職系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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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處:
①職組改職系
②簡任官的職等為10~14,只有12以上才可以各職系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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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9669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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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6960
可以參考這個照片比較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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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157
簡任12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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