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經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B)得僅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
(C)得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
(D)數經理人中,任何一人簽名,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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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134), C(158), D(500), E(0) #627045

詳解 (共 2 筆)

#903455
第556條但書,經理人中的2人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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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478

(A)(B)民法第553條規定: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C)民法第555條規定: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D)民法第556條規定: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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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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