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 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何種請求權?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C)所有權防止妨害請求權
(D)所有權妨害預防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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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1227), C(73), D(26), E(0) #62705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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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7條規定 :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權之權能)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處分:包括事實上之處分及法律上之處分,事實上之處分為有形變更或毀損物之本體(如拆除房屋、以材料生產物品)。法律上之處分包括債權行為(如買賣贈與),及物權行為(如所有權之移轉、拋棄、擔保物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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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76
回Wendy
意思就是,甲之後把100萬還給乙了,所以乙就沒有資格繼續占有甲地的抵押權,也就是乙必須把甲地的登記人名字改回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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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977
可以想成乙妨害甲取得所有權(因有乙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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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168
請問"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是甚麼意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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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329
第767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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