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以價值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房屋擔保乙對丙之 500 萬元債務,同時丁亦為該債務為全額保證,屆期丙未受清 償,但丙已免除丁之保證責任者,甲應負如何之責任?
(A)甲之責任亦經免除
(B)甲仍應負擔 250 萬元之債務清償責任
(C)甲仍應負擔 500 萬元之債務清償責任
(D)甲之責任轉為享有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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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680), C(456), D(117), E(0) #627052

詳解 (共 6 筆)

#963946
民法748:共同保證(保證連帶)數人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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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782
§879 & §879-1
因甲擔保物之價值高於乙債務,故甲丁原應分擔各250萬,500*(500/500+500)=250,後按§879-1規定,丙免除丁的保證責任,該部分抵押權消滅。因為丙可以從甲的房屋完全受償,本來可以跟丁求償,因為丙免除丁的保證責任,所以受影響,為求公平,使甲只要負擔250萬債務。後法優於前法,應該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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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8400

(一)民法§879-1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二)民法§879Ⅱ規定:「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可知500萬元債務責任,保證人及物上保證人各自負擔250萬元之債務清償責任,丙免除丁之保證責任,甲亦被免除250萬元之債務清償責任,故甲仍應負擔250萬元之債務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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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137
第 276 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 ,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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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912
乙和甲各負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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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399
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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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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