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僱人之行為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成立要件
(B)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必須有合法之僱傭契約關係
(C)限於受僱人執行僱用人所命令之職務行為
(D)被害人必須舉證證明僱用人對受僱人選任監督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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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9), B(114), C(209), D(73), E(0) #627048
統計: A(729), B(114), C(209), D(73), E(0) #627048
詳解 (共 5 筆)
#915165
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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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530
民法第188條規定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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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0664
請問c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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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9357
C錯在不以實際上確實有雇用契約為限(職務行為)
實務採客觀說換言之只要客觀上足以讓他人認為在執行職務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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