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中,法院絕對不得宣告緩刑?
(A)被告受新臺幣 10 萬元罰金之宣告
(B)被告受 3 年有期徒刑之宣告
(C)被告受 30 日拘役之宣告
(D)被告受 1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萬元罰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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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 B(3666), C(392), D(242), E(0) #2995149
統計: A(480), B(3666), C(392), D(242), E(0) #2995149
詳解 (共 4 筆)
#5784981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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