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騎機車,邊騎邊講電話,一時不察,撞到路人,造成輕微受傷。甲停車定眼一看,原來是與他吵架過的
朋友乙,甲心想:「活該」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直接故意傷害罪
(B)未必故意傷害罪
(C)過失傷害罪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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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76), C(4546), D(381), E(0) #2995151
統計: A(46), B(376), C(4546), D(381), E(0) #2995151
詳解 (共 2 筆)
#5610275
法律判決中的過失傷害罪多發生於車禍事件,比如駕駛時因為駕駛不當而發生碰撞,造成對方骨折或是傷亡。雖然非刻意,但因為造成「生理上的傷害」是事實,屬於過失傷害罪,被告者就有可能要承擔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刑法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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