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之地方政府,其上級政府得採取下列何種方式加
以鼓勵?
(A)針對地方政府首長及有關人員給予專案敘獎
(B)酌增補助款
(C)放寬舉債上限
(D)對有功人員加發 1 至 2 個月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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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782), C(13), D(21), E(0) #2994499
統計: A(75), B(782), C(13), D(21), E(0) #2994499
詳解 (共 3 筆)
#5615787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5-1條第2項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或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補助款。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或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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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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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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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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