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信任案於全院委員會審查前,連署之立法委員得撤回連署
(B)不信任案於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
(C)不信任案之表決,由立法委員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D)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
統計: A(529), B(609), C(5026), D(669), E(0) #2128494
詳解 (共 10 筆)
①總統、副總統罷免案②領土變更案③不信任案④覆議案⑤憲法修正案=>記名
(霸凌不付現)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簡稱「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Vote)、「倒閣案」,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之憲政措施。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六 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
第 36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第 37 條
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
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
第 38 條
不信任案於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
前項不信任案經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
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
第 39 條
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第 40 條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
第 41 條
不信任案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例題:
Q.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之提出,至少須有全體立法委員幾分之幾以上連署?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Q.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出之不信任案,應於不信任案提出後,至遲多久內作成決定?
(A)1 日
(B)2 日
(C)3 日
(D)5 日 * (72H+48 H= 5Day)
Q.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最遲應於幾日內舉行立法委員之選舉?
(A)30 日
(B)60 日
(C)80 日
(D)90 日
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3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8(不信任案連署之撤回及參加)
不信任案於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
前項不信任案經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
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0(不信任結果之咨送)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