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憲法法庭囑託檢察官為搜索、扣押,應準用何法?
(A)行政訴訟法
(B)刑事訴訟法
(C)民事訴訟法
(D)行政程序法
統計: A(803), B(4809), C(197), D(1468), E(0) #2128496
詳解 (共 7 筆)
憲法訴訟法第 45 條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相關試題】
14 有關憲法法庭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 O
(B)憲法法庭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扣押 O
(C)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訴訟代理人以律師為限X-->律師或法學教授;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D)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訴訟代理人應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 O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3 條 (民國110年以前適用)
憲法法庭為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前項搜索、扣押及調度司法警察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未來採用:憲法訴訟法 (民國110年以後適用)
立法院於107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明定自公布後三年施行(憲法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準用)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
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有多餘的字
14.14 憲法法庭囑託檢察官為搜索、扣押,應準用何法?
(A)行政訴訟法
(B)刑事訴訟法
(C)民事訴訟法
(D)行政程序法 代號:2301 頁次:4-2
檢察官為搜索、扣押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