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人民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
(B)關於中央三級以上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C)國家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D)給付行政措施,應以法律定之
統計: A(396), B(1313), C(468), D(4670), E(0) #2128501
詳解 (共 10 筆)
請參考大法官釋字443號-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
給付行政其審查密度雖較干涉行政寬鬆,但若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或其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相對法律保留)
三級機關 法律定之
四級機關 命令定之
(A)(C)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B)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4條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D)
釋字第 443號、第614號解釋之重點
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展現,於給付行政措施,
因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
倘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可不須有法律
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釋字第 485號、第 542號、第614號解釋之重點
惟行政機關採行給付行政措施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以及由此而衍生之給付禁止
過多原則,亦即與事物本質無關之恣意給付,或過多之給付係屬裁量之濫用,
且同時違反平等原則。
☉補充:何謂法律保留原則?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試自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說明之。(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一、法律保留原則的意義
(一)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
憲法規定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
(二)在法律保留原則下,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牴觸法律為己足,
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二、給付行政,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一)給付行政之意義
1 凡是以積極的態度具體達成憲法所宣示人民各種社會權的授益性行政活動,
即稱為:給付行政。
2 非公權力行政的授益行政為主
目標以改善社會構成員精神或物質生活素質,內容以提供金錢、物資或服務
等。促其實現對人民利益與福祉之追求予以直接資助或協力。
(二)給付行政有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1 依傳統理論
認為給付行政並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給付行政多為有利於人民的授益處分,無須再經人民代表的國會之同意。
2 重要性理論
認為給付行政如涉及原則性問題,因屬於重要性事項,應有法律依據。
其理由在於防止行政機關之措施流於恣意,使行政行為具有可預測性。
3 司法實務見解:
(1)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
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
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
必要,乃屬當然。
(2)釋字第485號解釋理由書:
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
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並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
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
對受益人範圍之決定,應斟酌其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
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
唯一依據。
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
,不得超過達成立法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3)釋字第542號解釋理由書:
行政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其屬給付性之行政措施,具授與人民利益
之效果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
關於社會政策之立法,依釋字第485號解釋之意旨,目的上須具資源
有效利用、妥善分配之正當性,在手段上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屬
客觀上所必要,亦即須考量手段與目的達成間之有效性及合比例性。
(三)結論
1 給付行政,是針對人民生存條件及環境之改善與保障之國家行政行為。
2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3、524、614號解釋,得知目前我國在司法實務上,
對於給付行政採取「重要性理論」看法。
3 意即:給付行政涉及原則重要性公共利益事項,應有法律依據。
依據大法官釋字 第 443號、第 524號、第614號解釋可知目前我國司法實務對於給付行政多採重要性理論的看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即有法律保留之適用。
故非重大公共利益之給付行政無相對的法律保留
(D) 給付行政措施,得以法律定之(或以授權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