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不動產之相鄰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方所有權權能擴張,他方所有權權能一併擴張
(B)為調和權利行使而有補償請求權
(C)相鄰關係的本質得獨立於所有權之外,而為任何之處分
(D)相鄰關係的準用擴張及於擔保物權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84), B(4002), C(1115), D(1258), E(0) #2128505
統計: A(584), B(4002), C(1115), D(1258), E(0) #2128505
詳解 (共 5 筆)
#3725239
(A) 不動產相鄰關係應是所有權能的擴張或限制,是衝突調和的機制,而非此選項說的「一方擴張,他方能一併擴張」,若是如此,雙方所有權能都一起擴張的話,衝突應該更大吧?
(B) 參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409 號 民事判決
「按我國民法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制度,旨在調和相鄰不動產之利用上衝突,而擴張或限制相鄰不動產所有權內容,以發揮各不動產之最大經濟機能。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相鄰不動產所有人間者為限,亦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另參民法相鄰關係等相關條款,皆有補償請求權之條款,因此本選項正確。
(C) 承上,相鄰關係是一種法定的關係,雖然主要是在規定「利用人」的權利義務,不以「所有權人」為限,但相鄰關係若可以任意處分(例如讓與、拋棄),這樣「相鄰」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根本無法進行規範與調和,就無意義了。
(D) 參民法第800-1 條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以上條文可知,不動產相鄰之權利義務相關條款,其準用並未擴張至擔保物權人。
365
0
#5933873
2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