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院所屬機關所為一般與抽象之規定?
(A)行政規則
(B)緊急命令
(C)授權命令
(D)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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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8), B(4916), C(364), D(674), E(0) #2128499

詳解 (共 7 筆)

#3860860

釋543:「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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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2364

只有總統可以發布緊急命令

而其他行政機關,得發布之命令有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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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2906
(A)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本法所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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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8824
所謂『緊急命令』,又稱為『緊急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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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5029
總統才能發布緊急命令,且須送立法院。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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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875
行政院版《行政程序法》草案增訂第157-1條,規定:

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多數不特定人民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同條第二款規定:應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不得以職權命令定之。
157-2條規定,職權命令的訂定及修正等程序,準用「法規命令」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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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163
(B)緊急命令→緊急命令可以凌駕法律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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