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有統一解釋法律之權?
(A)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B)立法院法制局
(C)司法院大法官
(D)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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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90), C(5801), D(65), E(0) #2128495
統計: A(25), B(90), C(5801), D(65), E(0) #2128495
詳解 (共 2 筆)
#7085355
根據台灣《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司法院及其大法官擁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利。這項解釋權由憲法法庭依據《憲法訴訟法》來行使,其解釋結果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具有拘束力。
詳細說明
?憲法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八條明文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也明確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項職務。
?具體執行機關: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專門負責審理各項案件,包括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案件。
?解釋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所作的解釋,對全國各機關和人民都具有拘束力,各機關應依解釋意旨行事。
?職權演變:
自2022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採行司法裁判化的「憲法法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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