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經營視聽歌唱業,經警察查獲其僱用之店長乙於深夜凌晨 1 時放任 12 歲少年丙、丁、戊、己 4 人在包廂內唱歌慶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得處罰何者?
(A) 只罰甲
(B)只罰乙
(C)併罰甲及乙
(D)共同處罰甲、乙、丙、丁、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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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264), C(2519), D(186), E(0) #1196116

詳解 (共 8 筆)

#3816826

本題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又視聽歌唱業屬於特種工商,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所以甲乙都可以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社維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所以佳解pandl說不會用到77條應該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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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573
這題不是使用第77條77條只有規定一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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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67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 公共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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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278
回樓上
少年丙、丁、戊、己
皆屬於社會秩序違護法第8條規定
未滿14歲人之行為,因此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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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66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由警察機關「處分」店長乙   (管理人)   「罰鍰」


 

 

視聽歌唱業 = 特種工商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 條

 

I.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II.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 條,由警察機關得併罰「處分」負責人甲「罰鍰」。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43900-0810626

 

「法規命令」名稱:特種工商業範圍表

(性質為「法規命令」)


時間:中華民國81年6月26日


┌─────┬───────────────────┬───┐ │種類 │範圍備考 │備考 │ ├─────┼───────────────────┼───┤ │爆竹煙火業│指製造、販賣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營業。 │ │ ├─────┼───────────────────┼───┤ │委託寄售及│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或收售舊貨物│ │ │舊貨業 │之營業。 │ │ ├─────┼───────────────────┼───┤ │汽機車修配│指修配或保管汽、機車之營業。 │ │ │保管業 │ │ │ ├─────┼───────────────────┼───┤ │公共危險物│指製造、運輸、販賣、儲存、分裝公共危險│ │ │品及高壓氣│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營業。 │ │ │體業 │ │ │ ├─────┼───────────────────┼───┤ │旅宿業 │指設有房間、寢具或提供場所供不特定人住│ │ │ │宿或休息之營業。如旅館、旅社、客棧、賓│ │ │ │館等。(不包括觀光旅館) │ │ ├─────┼───────────────────┼───┤ │理髮業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理髮、洗髮、修面、理容│ │ │ │等服務之營業。如理髮店(廳)、觀光理髮│ │ │ │、美容院、視聽理容等。 │ │ ├─────┼───────────────────┼───┤ │當舖業 │指經營貨款於客戶,取得質權並收取利息之│ │ │ │營業。如當舖等。 │ │ ├─────┼───────────────────┼───┤ │沐浴業 │指設有冷、熱水池、洗滌、蒸烤等設備,供│ │ │ │不特定人沐浴之營業。如浴室、浴池、澡堂│ │ │ │、三溫暖等。 │ │ ├─────┼───────────────────┼───┤ │酒家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 │ │ │飲料物、飲食物之營業。 │ │ ├─────┼───────────────────┼───┤ │酒吧業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酒類、飲料及僱用服務生│ │ │ │陪侍之營利事業。(不備菜飯) │ │ ├─────┼───────────────────┼───┤ │特種咖啡茶│指對不特定人供應飲料及僱用服務生陪侍之│ │ │室業 │營利事業。(不備茶飯) │ │ ├─────┼───────────────────┼───┤ │舞廳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 │ │ │營業。 │ │ ├─────┼───────────────────┼───┤ │舞場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場所,不僱用舞伴,│ │ │ │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 │ ├─────┼───────────────────┼───┤ │歌廳、戲劇│指經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以外之音繳、│ │ │院業 │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供人作現場│ │ │ │視聽觀賞之營業。如戲劇院、歌廳等。 │ │ ├─────┼───────────────────┼───┤ │視聽歌唱業│指提供場所及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之營│ │ │ │利事業。如KTV等。 │ │ ├─────┼───────────────────┼───┤ │隔間式錄影│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隔間或視聽室,備置│ │ │節目帶播映│視聽機具,播映錄影節目,供不特定人觀賞│ │ │場業 │之場所。如MTV等。 │ │ ├─────┼───────────────────┼───┤ │電動玩具類│指經營電動玩具、小鋼珠(柏青哥)等供不│ │ │遊藝場業 │特定人遊樂之營業。(不包括球類、標射類│ │ │ │) │ │ ├─────┼───────────────────┼───┤ │按摩業 │指以輕擦、揉捏、指壓、叩打、震顫、曲手│ │ │ │、運動、壓迫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不特定人服│ │ │ │務之營業。 │ │ ├─────┼───────────────────┼───┤ │妓女戶 │指提供場所供登記許可之妓女接客者。 │ │ ├─────┼───────────────────┼───┤ │警械業 │指製造、運輸、販賣或陳列警械之營業。 │ │ ├─────┼───────────────────┴───┤ │附記 │本表所列各特種工商業,不論登記與否,依其所營業│ │ │務性質,凡符合各該營業種類與範圍者均屬之。 │ └─────┴───────────────────────┘

 




「不是」「特種工商業」

 

 

口訣:觀、網、保、撞、汽機車販、徵、鑰



觀光旅館

 

網咖

 

保全業

 

撞球業

 

汽機車販售業

 

徵信業

 

鑰匙業

 

 

「不是」「特種工商業」






12 歲少年丙、丁、戊、己 4 人的行為,比較有可能,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4 條 第 1 款,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 條,4人未滿14歲,因此不罰。



但是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0 條,得轉嫁罰其法定代理人(父母),警察機關「得轉嫁」「處分」「法定代理人(父母)」「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4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五、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

六、無正當理由,停屍不殮、停厝不葬或藉故抬棺或抬屍滋擾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14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II. 未滿14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III.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0 條

(轉嫁罰)

 

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疏於管教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2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但其處罰罰鍰申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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