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為下列何項任務,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A)外事案件處理
(B)交通整理
(C)防止危害或犯罪
(D)執行搜索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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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1), C(4311), D(128), E(0) #1196120

詳解 (共 3 筆)

#2174649
原本題目:

16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為下列何項任務,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A) 外事案件處理 (B)交通整理 (C)防止危害或犯罪 (D)執行搜索與扣押 代號:50140-50640 50840-51040 51240 51440-51540 頁次:4-4

修改成為

16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為下列何項任務,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A)外事案件處理 (B)交通整理 (C)防止危害或犯罪 (D)執行搜索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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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377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1項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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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74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警察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個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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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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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危害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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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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