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詢問姓名、出生資料等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依此顯然無法查證身分
時,警察得採取許多必要措施並應符合法定程序,下列何者並非此必要措施或法定程序?
(A) 得將人民移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
(B)得將人民帶往警察勤務處所查證
(C)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D)查證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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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05), B(101), C(30), D(101), E(0) #1196118
統計: A(5005), B(101), C(30), D(101), E(0) #1196118
詳解 (共 3 筆)
#4357735
(A) 得將人民移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
不包含(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警察「得查證身分」之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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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566
警職法第七條: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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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8949
太粗心了啦...
下來何者「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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