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詢問姓名、出生資料等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依此顯然無法查證身分 時,警察得採取許多必要措施並應符合法定程序,下列何者並非此必要措施或法定程序?
(A) 得將人民移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
(B)得將人民帶往警察勤務處所查證
(C)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D)查證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05), B(101), C(30), D(101), E(0) #1196118

詳解 (共 3 筆)

#4357735

(A) 得將人民移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

 

不包含(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警察「得查證身分」之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B)  (C)  (D)

4
0
#3912566
警職法第七條: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1
0
#3648949
太粗心了啦...

下來何者「 非」
0
4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5602
未解鎖
查證身分 地檢署
(共 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6363663
未解鎖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7...
(共 3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