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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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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年份:
102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12.依公司法規定,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司原則上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B)公司於股東受破產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C)被持有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D)公司合併時之異議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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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Kuan Tsai
B1 ·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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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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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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