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甲、乙二人為夫妻關係,一直是收入穩定生活圓滿,但因甲服務之公司無法發放薪水而離職,頓時陷入生活困境,完全仰靠乙之收入維持生活;某日,甲因積欠卡債,未經乙同意而取走現金兩萬元還清卡債。試問:依學理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經乙提出告訴,甲成立刑法第 320條普通竊盜罪
(B)不經乙提出告訴,甲成立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
(C)經乙提出告訴,甲成立刑法第 320條普通竊盜罪,減輕其刑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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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3), B(22), C(209), D(41), E(0) #268888

詳解 (共 3 筆)

#387805
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本題授予法官裁量權,視實際其況,在親屬堅持提告知情形下,給予法官是否免除其刑之裁量權,故不能減輕,僅能免除,且非必為免除。

故本題應改為"得免除其刑"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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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066
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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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56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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