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不動產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後,刊登之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由何機關依
法處理?
(A)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B)由行政院依消費者保護法處理
(C)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D)由內政部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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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362), C(666), D(3440), E(0) #2812958
統計: A(542), B(362), C(666), D(3440), E(0) #2812958
詳解 (共 7 筆)
#5943920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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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358
經紀條例 第21條1項: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經紀條例 第21條2項: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經紀條例 第21條3項: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紀條例 第29條1項1款: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紀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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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399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經紀業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2.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3.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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