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制度之意旨,有關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黨比例代表制及政黨門檻規定,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
(B)選舉方法不得變動選舉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
(C)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D)立委選舉採取政黨比例代表制與區域代表相輔之混合設計,並未牴觸國民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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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3), B(114), C(7143), D(337), E(0) #1807131
統計: A(603), B(114), C(7143), D(337), E(0) #1807131
詳解 (共 4 筆)
#3231809
釋字第 721 號 【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至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A),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D)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B),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係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而制定,內容相同,自無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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