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審理政黨違憲解散
(B)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C)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D)審理立法委員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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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132), C(597), D(7364), E(0) #1807140
統計: A(264), B(132), C(597), D(7364), E(0) #1807140
詳解 (共 9 筆)
#3280134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案件。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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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6637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B)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A)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C)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
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參考: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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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4078
臺灣現行的立法委員罷免制度為分二階段徵求選民連署,通過之後再進行選民投票決定罷免結果。
第一階段:提議 (1%選民簽署)
第二階段:連署 (10%選民簽署)
第三階段:投票 (同意罷免票數多於不同意罷免且超過選區25%得票率)
立委罷免主要是由該選區選民提出非司法院大法官所審理
參考: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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