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信賴利益保障應審酌之因素?
(A)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
(B)國家財政負擔能力
(C)信賴利益之輕重
(D)受影響對象之經濟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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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769), C(70), D(2024), E(0) #3358174
統計: A(105), B(769), C(70), D(2024), E(0) #3358174
詳解 (共 8 筆)
#6519158
釋字第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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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就受任期保障者無月退金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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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節錄部分)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A)、國家財政負擔能力(B)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C)、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予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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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解釋內容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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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2852
| 選項 | 信賴保護審酌因素? | 備註 |
|---|---|---|
| (A) 公共政策目的 | 是 | 釋字明確強調 |
| (B) 財政負擔能力 | 是(背景) | 影響立法形成自由 |
| (C) 信賴利益輕重 | 是 | 直接審酌核心 |
| (D) 經濟地位 | 否 | 非核心要素,屬附屬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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