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何者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A)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B)破產管理人
(C)工會
(D)職工福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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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3), C(50), D(596), E(0) #52885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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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1 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 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 給職工。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 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 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 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前二項規定,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登記為財團法人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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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998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9條之1(結束經營者職工福利金之處理方式)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前二項規定,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登記為財團法人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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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101
職工福利金條例§9之一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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