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已於事後給予
(C)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理由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9), B(4495), C(130), D(317), E(0) #1868719
統計: A(119), B(4495), C(130), D(317), E(0) #1868719
詳解 (共 10 筆)
#3371361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85
1
#3211439
B是無效原因
11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