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暫予收容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外國人暫予收容,應由法官事前審查決定
(B)對外國人暫予收容之合理期間,由法官決定
(C)對大陸地區人民暫予收容,應予即時之司法救濟
(D)對大陸地區人民暫予收容期限屆滿,得由收容機關決定續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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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710), C(3357), D(761), E(0) #1868723
統計: A(373), B(710), C(3357), D(761), E(0) #1868723
詳解 (共 10 筆)
#2990610
移民署之暫予收容之決定屬行政處分,不須先經法院核准
受收容人不服,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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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6356
釋字第 710 號
(前略)為防範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脫逃,俾能迅速將之遣送出境,治安機關依前揭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暫時收容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內,尚屬合理、必要,此暫時收容之處分固無須經由法院為之,惟仍應予受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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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6398
釋字710
1.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3.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
4.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5.又同條例關於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亦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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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6463
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3/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新制/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相關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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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660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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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692
abd- 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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