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公務員之權利與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享有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B)公務員之年功俸屬細節性事項,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定之
(C)所有公務員均有申報財產之義務
(D)公務員享有終身職保障,一經錄取,不得解職
統計: A(5043), B(133), C(285), D(178), E(0) #1782604
詳解 (共 5 筆)
A選項,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
B選項,凡是細節性的事項,可透過行政命令訂定。
C選項,此題字眼「公務員」充滿想像空間。理由為國家賠償法之行政機關約聘人員亦
屬公務員;但約聘人員沒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義務。
D選項,錯這題的,該打屁屁了。
B年功俸很重要,不是細節事項,不可以讓長官依職權訂行政規則、職權命令來規定年功俸。
C「所有公務員」連約聘僱、接受行政委託的民間團體與個人都包含在內了,但這些人不用申報財產喔。
C選項:所有公務員均有財產申報的義務
根據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規定,一定範圍之公務人員才有財產申報的義務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D
公務員任用法 第20條
I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
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
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II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III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
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
,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IV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
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
意見及申辯。
V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
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VI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A)公務員享有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正確
釋187: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
(B)公務員之年功俸屬細節性事項,[不]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定之 ->錯誤
退休法第九條(退休金之給與種類):本法所稱之等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本(年功)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
(C)所有公務員均有申報財產之義務 ->錯誤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族繁不及備載,太小咖不用。
(D)公務員享有終身職保障,一經錄取,不得解職->錯誤
違法失職還是可以請你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