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公務員之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免職處分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對之可提起行政爭訟
(B)年終考績列為丁等,屬內部管理措施,對之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C)對公務員為一次記二大過,須由行政法院以判決為之
(D)將公務員降調低一職等,屬內部人事管理,對之僅得為內部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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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51), B(123), C(145), D(148), E(0) #1782609

詳解 (共 10 筆)

#2773512

A選項,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所作成之免職處分;會對受罰者產生重大的社會生活變

              故;故我國特許可提起行政爭訟。

B選項,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所作成之丁等考績,該名丁等公務員應予以免職,但因會

             對其社會生活產生重大影響;故我國允許可提起行政爭訟;二來也可以避免長

              官厭惡你,而試圖不當使用考績之權,來弄走你。

C選項,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你所屬得上級長官,可直接依職權對你作成一次記兩大

              過之處分;不須經過司法體系同意。

D選項,此處考的是「行政懲處」而非「行政懲戒」; 〈參照網友討論後,若將「降調一職等推定為內部措施」這一說法,那麼救濟管道除了「申訴」外,還可接續提「再申訴」〈10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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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6596

D  調任有分升調、平調、降調

升調:爽死了不用救濟


而目前實務見解:

平調:未損及官職等、薪級薪俸等權益,僅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得提行政爭訟

降調:影響官職等、薪級薪俸等權益,依重要性理論提行政爭訟


若題目出得更細,平調&降調就要實質判斷

可參考104.8.2nd決議,其中的案例為"主管調任非主管"(看似降調),

但決議結果認為,因案例之機關對該公務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升遷序列",

所喪失之"主管加給"又並本於公務人員身分而依法應得的摳摳,(簡單講就是他們覺得這是平調)

故不得提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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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501
稍微修正樓上的內容:D降職等不是懲處也不是懲戒哦(懲戒是"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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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130

懲戒、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

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

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有說明罰則的部分,係屬消極面的制度。

懲處則源於考績法之規定,而考績法之制定乃在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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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7319

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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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725
(B)丁等=免職 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對...
(共 2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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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7544

公務員

未影響身分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

影響身分或金錢審(保訓會) -->行政訴訟   (公懲會改制為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使受懲戒公務員不服裁判結果時,也能循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

行政訴訟法:三級二審

民事訴訟法 - 簡易訴訟程序:三級三審

民事訴訟法 - 小額訴訟程序:二級二審

(D) 若是降調低一職等,也是復審(保訓會),非申訴再申訴。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109年10月5日起實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保訓會依其意旨,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三、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及第338號等解釋,均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惟行政訴訟法於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訴訟類型已多元化,以及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制定施行,上開見解已無維持之必要。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保訓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109年10月5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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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7301

但題目很明顯說了是降調一職

所以應該是要怎麼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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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9850
有關選項D: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
(共 6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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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656

請問D選項,有大大可以提供正解嗎?

看起來應該是救濟途徑上的問題,可是我不知道正確應該如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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