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公務員之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免職處分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對之可提起行政爭訟
(B)年終考績列為丁等,屬內部管理措施,對之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C)對公務員為一次記二大過,須由行政法院以判決為之
(D)將公務員降調低一職等,屬內部人事管理,對之僅得為內部申訴
統計: A(6051), B(123), C(145), D(148), E(0) #1782609
詳解 (共 10 筆)
A選項,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所作成之免職處分;會對受罰者產生重大的社會生活變
故;故我國特許可提起行政爭訟。
B選項,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所作成之丁等考績,該名丁等公務員應予以免職,但因會
對其社會生活產生重大影響;故我國允許可提起行政爭訟;二來也可以避免長
官厭惡你,而試圖不當使用考績之權,來弄走你。
C選項,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你所屬得上級長官,可直接依職權對你作成一次記兩大
過之處分;不須經過司法體系同意。
D選項,此處考的是「行政懲處」而非「行政懲戒」; 〈參照網友討論後,若將「降調一職等推定為內部措施」這一說法,那麼救濟管道除了「申訴」外,還可接續提「再申訴」〈109.10.31〉
D 調任有分升調、平調、降調
升調:爽死了不用救濟
而目前實務見解:
平調:未損及官職等、薪級薪俸等權益,僅屬內部管理事項,不得提行政爭訟
降調:影響官職等、薪級薪俸等權益,依重要性理論可提行政爭訟
若題目出得更細,平調&降調就要實質判斷
可參考104.8.2nd決議,其中的案例為"主管調任非主管"(看似降調),
但決議結果認為,因案例之機關對該公務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升遷序列",
所喪失之"主管加給"又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而依法應得的摳摳,(簡單講就是他們覺得這是平調)
故不得提行政爭訟
懲戒、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
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
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有說明罰則的部分,係屬消極面的制度。
懲處則源於考績法之規定,而考績法之制定乃在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
復審→行政訴訟
公務員
影響身分或金錢 :復審(保訓會) -->行政訴訟 (公懲會改制為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使受懲戒公務員不服裁判結果時,也能循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
行政訴訟法:三級二審
民事訴訟法 - 簡易訴訟程序:三級三審
民事訴訟法 - 小額訴訟程序:二級二審
但題目很明顯說了是降調低一職等
所以應該是要怎麼救濟呢?
請問D選項,有大大可以提供正解嗎?
看起來應該是救濟途徑上的問題,可是我不知道正確應該如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