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瀆職罪章各罪之敘述,下列何項為正確?
(A)第128條越權受理訴訟罪,其適格之犯罪主體,以依法具有接受人民所提訴訟,並進而為實體裁決之司法公務員為限
(B)公務員明知依法並無徵收稅捐之根據,為支應公務執行需要,巧立名目而向營業廠商徵收稅款之行為,應成立違法徵收罪
(C)為維護廉潔官箴,凡公務員於經手之事務而為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不論有無得利、獲利多寡,皆足以構成圖利罪
(D)警員於處理車禍案件之際,將涉案人之戶籍及車籍資料外洩,由於個人戶籍或車籍資料,非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物品,並無論擬第132條洩漏公務秘密罪刑責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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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1403), C(587), D(86), E(0) #370379

詳解 (共 8 筆)

#796568
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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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058
D選項~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刑法第132條第一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

查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 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交通、圖畫、消息或物品,均可成為本罪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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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569
第128條(越權受理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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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7781
第128條所指之公務員包括行政官越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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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8070

刑法第128條越權受理訴訟罪之行為主體為公務員,早期實務見解表示行政官越權受理亦包括在本罪公務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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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8365
(A)明知不應受理而仍受理之公務員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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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8500
請問行政官專指檢察官嗎
還是一般公務員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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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623
A.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8 條 (...
(共 10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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